首页 > 最新动态 > 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中国消防协会专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动态
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中国消防协会专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091

消协〔2026〕74

各会员,分支机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协会内部治理制度体系,规范会员服务管理、分支机构履职管理和专家智库建设运行,夯实协会规范化建设基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中国消防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含配套两项管理细则)和《中国消防协会专家智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述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协会此前发布的同类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各会员、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对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切实维护协会运行秩序,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

1.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3.中国消防协会专家智库管理办法


中国消防协会 

2026年9月8

附件一

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会员,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协会的主体和重要的支撑力量,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含外籍会员)。

第三条协会通过组织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举荐、专业咨询评价、成果推广、标准编制等各项活动,以及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会员发展。

第四条 协会由理事会授权的会员服务部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会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能够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六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消防相关的社会单位;

(三)外籍会员:是指非中国籍的公民和境外合法设立的企业。在消防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和行业影响力;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承认并履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登录中国消防协会网站,进入会员管理系统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在网上填写入会申请,并按照要求向协会提交入会资料;

(二)由会员服务部进行会员入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经理事会统一授权,由协会领导审批通过;外籍会员入会申请须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审批通过后,经理事会统一授权,由本会会员服务部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对不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会员服务部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新会员名单定期在中国消防协会网站上公布,全部会员名单可在“会员之家”网站查询。协会同时向会员所选择的分支机构提供会员名单。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协会有关工作资料、会员名册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保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形象;

(五)关心协会发展,积极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协会向会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免费提供消防行业动态信息;

(二)免费参加中国消防协会设立的科技奖项评审等评审评选;

(三)免费在协会网站上刊登会员的企业介绍、工作成就、重要活动信息等,查阅、下载资料和线上咨询;

(四)择优推荐参加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和宣贯;

(六)参与消防行业发展研究;

(七)参加消防技术服务认证、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等;

(八)择优推荐申报光华工程科技奖等国家级科技奖项,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协各类人才项目候选人和科技创新团队;

(九)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等;

(十)推荐参加工信部组织的科技项目申报;

(十一)优先参加“中国国际消防展”、业务培训、创新技术产品技术评价等专业活动,享受展位优惠;

(十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协会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

(十四)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五章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及到期时间以会员证日期为准。

十四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按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除名处分。

会员在处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须书面函告协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由会员服务部核查,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领导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未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不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不属于纪律惩戒,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的,按以下分类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退会:会员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由会员服务部核实受理、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自协会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终止。

(二)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依据第十六条认定情形,由会员服务部核查取证,协会领导确认后,办结退出手续,更新会员名册。

(三)纪律除名退出:依据第十四条惩戒规定,由会员服务部核查事实、收集材料、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作出除名决定并办结退出手续。

会员退出、失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担任的所有职务、会员权利、专属服务自动终止。协会及时更新会员名册,告知当事人,必要时在协会官网公告。

第六章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依据《中国消防协会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交费时间:新会员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费;到期会员需提前一个月登录会员管理系统办理续费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由会员服务部承担日常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协会发布的原有相关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全程接受协会领导及统一管理,无独立民事、行政主体资格。

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协会会员服务部为分支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分支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协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分支机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及工作保障; 

4.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5.有能力完成协会下达的服务目标和工作任务; 

6.能开展所涉领域的专业化工作和提供专业化服务; 

7.在对应领域或行业内具备广泛认可度和行业影响力。

(二)禁止设立情形 

1.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 

2.不得设立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 

3.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三)命名规则 

分支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四)设立申请与材料要求 

分支机构设立可由两类主体发起申报,一是协会会员服务部根据工作需要、整体战略布局及行业发展主动发起;二是基于行业专业化发展、细分领域服务升级需求,由至少三家及以上具备行业影响力的协会单位会员联合发起。发起主体应按要求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细则、委员构成、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等内容; 

2.拟任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意见; 

3.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协会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设立审批流程 

1.协会会员服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查设立必要性、可行性、申报单位及拟任负责人资质; 

2.初审通过后,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出具意见,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3.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出具正式书面批复; 

5.分支机构成立会议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协会对外公开该分支机构设立信息,留存全套会议纪要,原始申报档案永久存档。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变更

(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负责人:提交推荐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意见; 

2.变更业务范围、名称提交分支机构委员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变更说明;  

3.变更办公场所、通讯方式或联系人等日常信息:及时将变更内容报协会会员服务部备案。

(二)变更程序 

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业务范围或名称等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1.向协会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2.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分支机构撤销

(一)适用情形

分支机构出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 号)规定应当撤销情形的,可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形成撤销决议,向协会报送书面撤销申请;协会亦可结合发展规划与管理需要,依规直接启动分支机构撤销程序。

(二)撤销程序

协会获知、查实存在撤销适用情形或收到分支机构撤销书面申请后,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该分支机构停止全部经营、业务活动,并在20个工作日内正式启动撤销程序,审批环节、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执行。

分支机构撤销事项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发布撤销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分支机构正式撤销。

第三章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换届

第八条组织及人员设置

(一)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不得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二)分支机构办公室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行政、对外联络、文件档案管理、会议组织及材料报送等工作,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并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委员兼任。

(三)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按照《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下设学组、专业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统一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使用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社会团体本级负责人称谓。

(五)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7名及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九条委员会议事决策管理

(一)委员会会议是分支机构行使议事决策职能的基本形式,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必须经委员会集体审议、民主决策,严禁个人单独决断。下列事项应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年度经费计划;

2.分支机构的重要业务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专业培训、行业调研、标准制定等;

3.分支机构换届方案、换届选举实施细则;

4.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5.分支机构委员的产生、换届、退出、调整、增补等事项。

6.分支机构其他需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1.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

2.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3.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4.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及出席人员,由分支机构办公室永久存档;

5.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但可以制定内部工作细则,不得与协会章程、本办法及上级规定相抵触。 

第十条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统筹分支机构整体工作;

(二)组织全体委员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主管部门、协会各项工作部署;

(三)牵头组织审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方案;

(四)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重点工作任务的推进与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分支机构签署经协会授权范围内的重要文件、函件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约、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委员职责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细则,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参加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对委员会审议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承担委员会分配的工作任务,参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和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声誉;

(五)落实协会及分支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换届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自成立(换届)会议召开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5年;

(二)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启动换届工作。如遇特殊原因需延期换届,分支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不得超过1年

(三)换届需要提前提交材料包括:推荐的新一届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总结、下一届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工作细则修订稿(如需修订)及新一届委员推荐名单;

(四)换届工作须经协会党组织及会长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由协会出具书面批复。

第四章分支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2.为协会会员;

3.在对应专业领域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学术水平或较高行业影响力;

4. 政治素质过硬、职业操守良好,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行业从业资历;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6.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禁止任职的情形。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满足上述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行业认可度高、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产生程序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产生涵盖初设及换届两种情形,全过程严格遵循规范推选、逐级审核、分级审定等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选推荐

分支机构初设(换届)时,负责人候选人由协会负责人或分支机构筹备组(委员会)推荐;普通委员由分支机构筹备组(委员会)推荐。

委员人选应当充分兼顾地域分布、单位类型、专业领域,确保委员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与专业性。

(二)资格审核

协会会员服务部负责对所有拟任委员开展全面审核,重点核查任职资质条件、专业从业背景、履职能力、所在单位意见及相关资信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形成审核意见。

(三)审议报批

经审核通过的委员人选,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报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分支机构负责人还应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核准聘任

履行完审批程序后,由协会印发正式决定,分支机构召开成立(换届)会议,可为委员颁发聘书,并对外公开聘任委员名单

第十五条 委员退出、变更及增补

(一)退出情形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撤换或终止资格:

1.主动退出。委员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出委员会的,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2.自动退出。委员丧失协会会员资格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3.调整退出。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4.责令退出。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或分支机构可责令其退出: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2年未参加分支机构活动或未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违反协会章程或分支机构工作细则,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

(二)审批程序

分支机构届中委员退出、变更及增补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委员产生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述职与考核

(一)协会建立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年度述职制度。其述职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随分支机构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

(二)协会同步对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开展德、能、勤、绩、廉综合评价。

(三)主任委员除适用委员退出规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撤换,终止任职资格:

1.履职不作为、推进工作不力,分支机构重点工作长期停滞,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

2.违反协会制度与议事规则擅自决策、违规履职,引发工作失误、负面舆情及不良行业影响;

3.借职务之便谋私、违规开展经营活动,损害协会及分支机构集体利益与公信力;

4.无故脱岗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行负责人统筹管理职责;

5.存在其他不宜继续履职、须调整撤换的严重情形。

第五章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举办各类活动,须事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情况应完整载入会议纪要留存备查。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协会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活动、宣传材料、公示文件,应当使用“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名称”完整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展览、会议论坛、涉外活动、培训竞赛、标准工作等,必须事先书面请示报告协会,经协会审查并取得书面批复后方可筹备实施。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协会报送半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相应分支机构工作细则所明确职责以外的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分支机构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协会对分支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考评按照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一)优秀分支机构协会予以通报表彰,并可给予专项;

(二)基本合格分支机构通报批评,限期1-3个月内整改,跟踪复查;

(三)不合格分支机构: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经协会党组织及会长办公会研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监事会要对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按实际情况,监督工作可采取资料审阅、随机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通过协会网站或其他公开信息平台,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授权范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方式,对协会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使用协会印章时,按照《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七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三十一条财务基本规则

(一)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二)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三)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四)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五)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确需签订的应由协会统一签署,加盖协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企业赞助;

(三)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协会拨付专项工作经费;

(五)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时,由协会党组织会同会长办公会研究处置意见,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分级处置。

情节较轻的,对分支机构予以警告,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诱发重大风险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启动分支机构撤销程序,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出现以下违规行为适用本条处置机制:

1.不遵守协会管理制度,经督促催告之后仍不予整改;

2.超出协会授权以及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

3.拒不落实协会交办工作,抵触、不予配合协会监督核查;

4.逾期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催办之后仍未按时报送;

5.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达标;

6.未经协会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作、服务等各类协议;

7.未履行事前书面报批手续,擅自以协会、业务主管或主办单位名义开展对外活动;

8.私刻印章、违规使用印章;

9.未经协会审批,私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类活动;

10.存在违规收费、违规收受社会捐赠等不合规行为;

11.私自开立银行账户,隐匿、划转分支机构合规收入,或是捐赠、赞助、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等资金未落实专款专用、财务收支脱离协会统一监管;

12.违反行业管理政策、协会章程相关规定;

13.法律规章、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列明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协会会员服务部承担日常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协会发布的原有相关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第二十条及《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心原则

本协会所有分支机构不设独立印章,不得私自刻制、持有、使用带有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

分支机构开展对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文、签约、办会、出具证明、对外合作等),统一使用协会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用印申请流程

(一)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协会印章的,应由分支机构向协会报用印请示,写明用印原因,主任委员签字后,附完整用印材料(含必要材料、活动审批文件、委员会决议依据等),提交至协会会员服务部。 

(二)会员服务部负责核实用印事项是否已履行分支机构活动报备、重大事项审议等前置程序。核对无误后,按照协会印章管理规定逐级报请审批,最终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协会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未经审批、材料不全、用印事由超出分支业务范围或违反协会章程的,一律不予用印。

第四条 用印台账管理

协会会员服务部建立分支机构用印专项台账,逐项登记以下内容:用印日期、申请分支名称、用印事由、文件名称及份数、经办人、审批人、留存加盖印章文件复印件。台账永久存档备查,确保用印全程可追溯。

第五条 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将协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交由分支机构人员带走、外借或长期保管。 

(二)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合同或格式文本上预先加盖印章后交由分支机构自行使用。 

(三)严禁以微信、图片、扫描件等形式转发印章电子版用于对外业务活动。 

(四)严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保管、代为加盖协会印章。

第六条 违规责任追究

分支机构凡存在擅自刻制实体印章、违规套印印章、私自转发外传电子印章等印章违规行为之一,进而产生经营风险、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或法律纠纷的,协会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分级追责。

(一)一般情形:约谈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风险处置;

(二)较重情形:免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严重情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舆情或违法违规后果的,撤销该分支机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同步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协会会员服务部承担日常解释工作。

(二)本细则为《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配套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同步施行。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下设学组、专业组管理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分支机构下设学组、专业组的设立与管理,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第十六条及《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与定位

学组、专业组是分支机构内部设立的专项工作小组,仅服务于细分领域专业研讨,不属于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具备独立开展对外活动主体资格,无独立对外主体地位。 

学组、专业组仅能依托所属分支机构开展专业学术交流、技术调研、标准研讨等内部活动,不得直接对外签约、收费、发展会员、接受捐赠或独立开展任何经营性与法律性行为。

第三条设立审批程序 

(一)设立学组、专业组,须由所属分支机构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书面申请,载明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人员组成、工作规划等; 

(二)分支机构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协会会员服务部; 

(三)协会会员服务部对申请事项进行合规性核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变相设立二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是否与现有分支冲突等风险; 

(四)核查通过后,报协会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立、调整或撤销学组、专业组。

第四条人员管理 

(一)学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至5名,人选由分支机构决定,报协会备案; 

(二)组长、副组长不得对外使用协会和分支机构本级负责人称谓,其职务表述应为“中国消防协会XX专业委员会XX学组组长”; 

(三)人员换届、增补、退出均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决策,报协会备案,确保人员信息动态更新。

(四)组长、副组长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与行业影响力,任期原则上与所属分支机构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年龄、任职限制参照《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委员任职条件执行。

第五条活动管理 

(一)学组、专业组所有会议、调研、交流活动,一律由所属分支机构统一向协会会员服务部履行活动报备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二)对外宣传材料、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成果文件,落款必须完整标注“中国消防协会XX专业委员会XX学组/专业组”,不得删减或变造。需用印文件统一加盖协会公章,相关要求按照《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细则》要求执行。 

(三)学组、专业组不得单独举办收费培训、行业展览、评比表彰、技术鉴定等经营性或行政性活动,亦不得以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行业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财务与收费  

学组、专业组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不得单独收取任何费用。其开展调研、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统一纳入所属分支机构年度预算,由协会财务统一收支核算,并接受协会审计监督。

第七条撤销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责令相关分支机构撤销该学组、专业组: 

(一)超出限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私自对外签约、收费、发展会员或接受捐赠; 

(三)连续2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无存续必要; 

(四)因违规行为造成负面舆情或有效投诉,经核实确有责任。 

撤销决定由协会或分支机构委员会表决后提出,撤销程序参照设立程序,经协会批准后予以正式撤销。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协会会员服务部承担日常解释工作。

(二)本细则为《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配套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同步施行。

附件

中国消防协会专家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专家智库(以下简称智库”)建设、运行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助力消防事业提质增效,依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库,是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筹建设、动态管理的专家资源库,集聚消防及相关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赋能消防事业与行业高质量发展。智库不属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对外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智库专家入库、聘任、履职、退出、动态管理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智库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业引领的原则,从严遴选,总量管控,实现量适质优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任务

智库不设常设实体机构,由协会统一管理,依托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保障运行,日常工作由科技服务部归口负责。

协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统筹把控智库发展方向

(二)审定专家入库、聘任、退出重大事项;

(三)统筹协调智库承担的专项任务;

(四)保障智库运行经费,监督经费合规使用;

)研究解决智库建设与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技服务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申报受理、资格审核、聘任、调整、退出等全流程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专家档案

(二)受理专家信息变更、异议申诉等事项,对专家在任期内提交的履职情况、学术成果、重大项目及标准化工作等信息进行审核;

)根据任务需求,遵循专业匹配、随机抽取、利害回避、适度轮换的原则选派专家履职

)负责智库平台的建设、运维、升级动态数据维护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智库工作。

第八条智库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为协会发展战略制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出台及重点项目实施提供咨询论证与研究支撑;

(二)承担协会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标准体系建设及团体标准制修订全流程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消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技术审查与实施评估;

(三)提供消防安全评估、灭火救援能力论证、消防规划编制技术指导、消防装备技术研究、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专业技术服务;

(四)参与消防行业调查研究、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奖励评审、创新产品评价、科技成果评估、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国际合作与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专家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智库按消防及相关领域专业方向分类设置,主要包括消防基础理论研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灭火救援技术、消防救援装备、森林草原消防、火灾事故调查、智慧消防、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标准化等。

入库专家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认同协会章程,遵守本办法规定,自愿参与智库工作,能够保证必要的履职时间;

(三)在消防及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动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经协会认可的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行业资深专家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专家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国家级领军人才、行业资深专家等经协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无严重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行业惩戒黑名单。

第十从事消防标准化工作的入库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政策相关管理制度;

(二)参与消防标准化工作不少于10年或者具有5年以上消防及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经历,并作为主要起草人员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2项(含)以上

(三)能够独立承担标准制修订全流程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专家入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个人自愿申报或由单位推荐申报人推荐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初审:科技服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初审,核实申报人的资格条件、专业领域匹配度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资格初审意见;

(三)审定入库:通过资格初审的人选,由科技服务部报协会审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协会官方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核查不成立的,纳入智库统一管理;

(四)聘任:入库专家由协会统一聘任,可通过智库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

第四章专家任期与管理

第十入库专家任期原则上为5年。任期期满前3个月,科技服务部依托智库平台开展专家任期履职综合核查。任期期满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退出情形的,自动续

第十依托智库平台,入库专家实行一人一档、数字化动态管理。档案主要收录下列信息: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资质信息;

(三)专业领域、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参与的重大项目、标准化工作经历等专业信息;

(四)诚信承诺、不良行为记录等诚信信息;

(五)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及有关信息。

第十智库平台实行动态更新机制:

(一)专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专业领域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科技服务部备案;

(二)专家入库、续任、调整、退出等状态变动的,科技服务部应同步更新;

(三)专家入库后新增的日常履职记录,以及学术成果、参与重大项目、标准化工作等业绩信息,应及时在平台填报提交更新;

(四)智库专业分类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智库平台实行分级权限管理,严格规范信息查询、调用、导出等操作流程,建立数据访问留痕机制。

第五章专家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专家退出分为自愿退出、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三类。

第十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可向科技服务部提出申请,自愿退出智库

第十九条经任期履职综合核查,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动退出智库:

(一)年满70周岁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协会批准的;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接受协会工作任务委派,无法保证履职时间与精力

(三)任期内接受工作任务委派后履职质量不高、未发挥应有专业作用,经提醒仍无改进的;

(四)任期内未提交取得的学术成果或者参与的重大项目、标准化工作等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自身专业能力持续符合入库条件的;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自愿退出情形,但未提出自愿退出申请的。

二十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强制退出

)履职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明显失实的专业意见,或发表损害公共利益、行业声誉及协会形象的不当言论的

)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利用入库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损害协会及智库声誉活动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智库专家情形的。

二十一专家对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服务部提交异议申诉申请及佐证材料。申诉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科技服务部对申诉事由开展复核,形成初步复核意见;

(二)充分听取申诉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逐一核查;

(三)科技服务部将复核材料、申辩意见及初步复核意见一并报协会审定,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最终决定;

(四)最终决定告知申诉人。

二十二专家退出后,科技服务部及时注销其专家身份电子聘任证书。

第六章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调研、咨询、评审、标准研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优先获取协会发布的政策文件、行业数据、技术资料、标准文本等信息资源;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按照国家及协会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差旅保障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中国消防协会差旅费管理规定》等执行;

(五)对智库的管理工作和协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退出智库。

第二十四条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协会和智库的声誉;

(二)自觉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主动跟踪消防及相关领域前沿技术、政策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科技服务部提交专业意见和工作建议;

(四)及时在智库平台如实提交任期内履职情况,以及取得的学术成果、参与的重大项目及标准化工作等信息;

(五)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任务,恪守保密要求;不得接受相关方馈赠、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

(六)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向科技服务部报备。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智库经费来源包括:

(一)协会自有资金划拨;

(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有偿技术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智库经费统一纳入协会财务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家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等劳务报酬;

(二)课题研究、调研差旅、会议组织及专项工作实施费用;

(三)智库平台建设、运维、升级等费用;

(四)其他与智库运行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科技服务部承担日常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协会发布的原有相关专家智库规定同时废止。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